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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往我大學讀輔導與諮商學系,四年所學的核心價值,就是人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

談自我覺察、談了解自己獨一無二的需求與生涯目標、更談如何計畫與行動,還有如何修正計畫,增加自己適應的彈性等。當然,更包含了經歷苦痛並學習如何從中釋懷,甚至更珍貴的是學會承擔過錯,並由所需承擔的責任中更加認識與提升自己。

基於這些理由,我認為某些行為所造成的影響與傷害,是必須要以生命做為承擔代價的。

過往在人治的時代,是否滿門操斬,由聖上決定。甚至在權貴掌權的時代或是大家族中,當家的都有可能決定下人的生與死。命如油麻菜籽般的微不足道。動用私刑,沒有經過公正審判,當然是不人道的,毫無公平正義可言。但,我們今天爭論的,是經由司法公開審理後,三審定讞所做成的判決。在我的觀念裡,去執行這樣的判決,哪裡有違人道?

你可以說,死刑並不能遏制犯罪率,但我認為,死刑本來就是一個承擔後果的責任,它的存在本來就不是在遏抑犯罪?所以死刑的存廢與是否有殺雞儆猴,本來就不該有所牽連。

再者,佛家有云:「放下屠刀,立地成佛」。在行刑前,痛改前非,真心悔改,當然值得原諒,至少新生的自己已經原諒了過往的自己,更甚至可以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,但,一切的轉變,就可以將之前殘酷的犯行抹滅?就可以因為之後的良心發現,而不用以這一世的命去負責了嗎?

我堅決認為,無論最終這些死囚是否有所悔改,都與是否應該執行判決無關。痛改前非的,哪怕是死,都以在這一世終結前成了佛,或是死後仍可坐在主基督的右邊。若仍不悔改,之後的因果報應,更將成為他下一世所要承擔的。仁慈的、主張廢除死刑的,為何不給他們經歷承擔後果的這一段經歷呢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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